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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过渡期延长至2012年

2010-07-05
  • 摘 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原定2010年3月起实施的施工企业特级资质新标准过渡期延长至2012年3月。通知还就特级资质要求配备的设计人员、工法等问题做了调整。   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获悉:该部于7月30日就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等问题发出通知,原定2010年3月起实施的施工企业特级资质新标准过渡期延长至2012年3月。通知还就特级资质要求配备的设计人员、工法等问题做了调整。   据了解,为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以下简称《特级标准》)等规定,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进行调整。   一是关于过渡期问题。《通知》认为,鉴于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与建筑施工企业现状,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决定将《特级标准》的过渡期延长至2012年3月13日,并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原特级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相应延长至2012年3月13日。原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资质延续或其他资质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原特级资质证书在过渡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二是关于设计人员问题。《通知》认为,考虑到我国目前建筑市场中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院、所)的实际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要求,对特级资质要求配备的设计人员做以下调整,并分为两类特级企业资质证书:一类是企业本身具有本类别相关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其他条件符合《特级标准》的要求,经核定后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及相应的设计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设计与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第二类是暂不具备设计能力但其他条件符合《特级标准》的原特级资质企业,经核定后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   三是关于工法问题。《通知》指出,企业具有的国家级工法是指根据《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和公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工法。工法不受企业资质申报专业的限制。资质申报单位应为工法的第一、第二完成单位,第三及以下完成单位不予认可。   此外,通知还指出,《特级标准》中的信息化以及其他指标的具体考核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根据《规定》和《实施意见》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