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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的通知

2012-11-13

苏建质安〔2012〕595号[/align]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景园工地“9.13”重大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情况的通报》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郭允冲在10月11日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力度,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为重点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11月1日至30日。 二、检查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所有在建工程(含轨道交通)的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是否具备产权备案手续;安装拆卸单位是否具备专业资质;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日常维修保养工作是否落实;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是否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和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场地;是否有相对集中的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场所,设备设施与所担负的考核工种是否匹配;是否按纲施训、施考;考核组织工作是否严密、正规,有无弄虚作假行为;考生档案是否做到一人一档(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必须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表逐人逐项进行考评)。 三、检查方法 检查分三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11月1至10日)。企业对在建项目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要逐台对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166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以及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逐条逐项地整改落实。 第二阶段(11月11至20日)。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进行督查。特别是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环节、重点企业进行监督。 第三阶段(11月20至3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力量分六个组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督查。 四、相关要求 1.检查工作要注重三个结合。自查与重点查相结合,全面查与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通过自下而上专项检查,全面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 2.省辖市建设(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要注重听取收集专家和企业对当前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意见和建议。并将本地区检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安处。 3. 《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己开发完成。目前系统正处试用、调试阶段,拟于2012年12月1日在全省推广使用。该系统采用互联网技术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安拆单位、检测机构连接起来,实现网上办公和数据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安拆单位、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安排好专人进行对接工作,切实保证系统按时正常运行。 4. 各省辖市建设(筑)主管部门推荐建筑起重机械专家一名、熟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内部工作流程的人员一名参加督查工作。人员名单请于11月10日前报厅质安处。 联系人:吴尚松,电话:025-51868646,邮箱:wss51868646@163.com。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0月29日